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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志】晁福林先生访谈录
发布时间: 2020-10-10 15:39:48     作者:本站编辑    

先秦制度史研究的方法与心得——晁福林先生访谈录

刘卓异

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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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晁福林先生1943年1月出生于河南杞县,1960年考入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1979年跟从著名历史学家赵光贤先生学习先秦史,1982年研究生毕业并留校任教。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主任,第五届、第六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历史学科评议组成员,曾两次获得全球华人国学大典国学成果奖。现为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主任、商周文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历史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晁福林先生长期从事先秦史的教学与研究,已出版专著十余部,发表学术论文数百篇,对先秦社会形态、国家结构、政治制度、思想观念、文献形成等问题均有深入研究,兼擅历史考证与理论创新,是当代最有成就的先秦史专家之一。代表作有《夏商西周的社会变迁》《春秋战国的社会变迁》《先秦民俗史》《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先秦社会思想研究》《天命与彝伦:先秦社会思想探研》《上博简〈诗论〉研究》《中国大通史·春秋战国》《夏商西周史丛考》《春秋战国史丛考》等。晁福林先生是“无奴派”的主要代表学者,对先秦社会形态与国家、社会制度有精深的研究,提出了著名的“氏族封建制”“宗法封建制”“地主封建制”三阶段说,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史学社会形态学说,对先秦国家社会制度的研究有较大的推进。

  近年来关于制度史的研究引起学术界许多专家学者的关注,为此,我特意拜访了晁福林先生。晁先生对于中国古代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于先秦制度史的研究有多年的经验,现将访谈记录述之如下。

  刘:先生您好!前不久您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一篇短文,提出制度史研究是“认识古代中国的一把钥匙”。大家读了之后觉得很有启发,但感觉因为篇幅所限,言犹未尽。今天想向您请教一些制度史研究的问题,希望您能详细说一说。

  《人民日报》这篇文章是约稿,同期同版还有其他几位先生论制度史的文章,写得都很好,很值得一读。学术版编辑组这一期稿子,说明对制度史研究的重视。无论是在学术史上还是当下的研究,制度史都可以说是中国古代史研究长久的热点和重点。从王国维的《殷周制度论》开始,一直到此时此刻,近代以来的先秦史研究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以制度史研究为中心的。我这篇小文章,只是我多年关注制度史研究的一点体会,提出来供大家讨论和批评。

  刘:您这篇文章虽然短,但背后有数十年研究作为基础。您当年跟赵光贤先生做的学位论文题目是《周代“乡遂制度说”辨析》,“乡遂制度”正是先秦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这应该是您研究先秦制度史的起点。您当时出于什么机缘选择了这个题目呢?

  谈不上什么机缘。首先,你也说了,“乡遂制度”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其次,上世纪六十年代初我在北师大历史系读本科时,当时有一场影响很大的学术辩论,就是杨宽先生和于省吾先生关于“六师”“八师”问题的争论。其中杨宽先生认为,“六师”“八师”是一种兵民合一的制度,不仅是军事单位,也是基层社会组织。他在研究中,将“六师”“八师”与“乡遂制度”对应,有很精彩的论述。于省吾先生也有很精彩的回应。两位先生的论文我认真读过,给我留下了很深刻的印象。尤其是杨宽先生的《论西周金文中“六”“八”和乡遂制度的关系》,我读了之后很佩服杨先生能够把这样一个经学史上的老问题用史学视角进行新的解释。但又有些疑惑,觉得他过于依赖《周礼》,而且对一些问题的解释还是背负着经学包袱,用了注疏家的观点,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论证仍然不足。当时选择这个题目,还有一个大的学术背景。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历史学研究基本还在延续“十七年史学”的路子。中国古代史研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五朵金花”问题,就是古史分期问题、封建土地所有制形式问题等。赵光贤先生那个时候刚好出版了《周代社会辨析》,送给我一册。我学习了之后就比葫芦画瓢,选了《周代“乡遂制度说”辨析》这一个题目。“乡遂制度”不仅是基层社会组织制度,也间接涉及土地所有制,同时也关乎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的研究。虽然学位论文只能做一个相对具体的小题目,但我还是希望有比较大的学术关怀,让这个小的制度史研究的题目服务于更大的历史问题研究。

  刘:所以您后来把这篇文章收到了您的《先秦社会形态研究》中。说到这里,我感觉您谈到了做制度史研究的方法。先秦史研究者应当都了解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也很关注制度史研究,但怎么研究才是最佳的途径,恐怕还在探索之中。您刚才谈到研究一个小的制度史问题服务于更大的历史问题的研究,能不能再详细谈一谈。这似乎已经触及到制度史研究的路径了。

  谈论制度史研究的最佳途径,这超出我的能力了,我只能谈一谈这些年我个人研究先秦制度的一些体会,或许有一些方法和路径,可能有些参考价值,主要是请大家批评。在历史学研究中,有很多大课题。要想研究这些大课题,就要先从大课题下面的小题目做起。这应当说是进行历史学研究甚至任何学术研究通行的方法。而由于先秦制度的特殊性,这个方法显得尤为重要。与秦汉以后的制度相比,先秦时期的制度尤其是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其内涵和外延都是不甚明确的。我们在先秦典籍中甚至找不到关于它们的明确解释。譬如周代有两个最重要的制度,宗法制和分封制。可以说,搞懂了宗法制和分封制,就对周代社会有了基本的认识。但这两个制度并不是那么容易说清楚的。就拿宗法制来说,“宗法”这个词就不是先秦时期的词,据说是宋代的张载发明的。也就是说,所谓“宗法制”,实际是后人的归纳总结,而非先秦时人所有的概念。我们常说西周是宗法社会,可如果我们真能够跟生活在西周时期的人当面交流,跟他们说“宗法制”,他们根本不知道我们在说什么。这就给我们研究宗法制造成第一个困难,即概念模糊,可信的先秦典籍中找不到关于宗法制的定义。而有些制度,或许能在先秦典籍中找到这个词,但具体的解释是没有的。

  刘:先秦时期一些重要的经济制度正是您说的这种情况,只能在文献中看到其名称,了解到这是一个重要的制度,背后蕴含着深刻的变革,但具体内容是什么,则是不明确的。譬如春秋时期秦、晋韩原之战后,晋国“作爰田”,这应当是一个重大的经济制度变革,但我们在先秦典籍中找不到对它的解释,只能看到后来注疏家的各种说法。又如鲁国“三分公室”“四分公室”,是春秋晚期鲁国社会经济制度的重大变革,《左传》中虽然有一些记载,可对于“三桓”分公室后各自采取了什么样的制度进行管理,历来也有很多解释,争讼不休。

  确实如此。概念都不清楚,直接进行研究的难度是很大的。先秦经济制度概念不明,最典型的例子应当是是“井田制”。西周春秋文献没有只字提及井田制,《孟子》中提到了“井田”,也做了些解释,但我们不知道这个“井田”是孟子的构想还是西周时期真正实施过的土地制度。历代注疏家对“井田制”都很关注,出现了许多解释。我们今天对于井田制的认识,其实多半是从注疏中得来的。

  刘:我想正是因为面临这样的困境,所以您才提出先从较小的具体的制度入手进行研究。

  是这样的。譬如研究宗法制,实际是在研究若干比较小的制度,比如姓氏制度、宗庙制度、祭祀制度、继承制、族兵制、世卿世禄制以及相关的土地、赋税制度等等。从这些制度都是比较具体的,在先秦典籍中都有迹可循,比较容易着手。在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再提炼归纳出宗法制的概念。早些年的钱宗范、钱杭两位先生做宗法制研究很有成就,都出了专著。你看他们的书,除了开头讨论了一下“宗法”的概念,主体部分基本都是分开论述“宗法制”下的这些具体制度。今天做宗法制研究的学者,应当说做得更细化了,很少挥动“宗法”这杆大旗,而是以宗法制下这些相对较小的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但背后的关怀,还是宗法制。

  分封制的研究,也是近似的情况。研究列国分封的具体史实是比较容易着手的,但从制度史的层面去研究分封制,就不那么简单。分封制实际上就是周代国家结构问题。要讲明白周代国家结构,就要先搞清楚其中那些具体的制度,如五等爵制、服制等。

  刘:五等爵制和服制的问题,似乎很长时间里最大的争论都集中于“有没有”的问题。譬如五等爵制的问题,究竟西周时期有没有“公、侯、伯、子、男”这五等爵称,数十年来很多学者进行过讨论,一直到当下还在争论;而研究“服制”的问题,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看待文献中记载的“五服”甚至“九服”制。

  这其实还是因为我刚才提到的原因。先秦时期的制度,有些是能在相应时代的文献中找到明确记载的,比如商代的周祭制度、周代的宗庙制度等;有的则是后世归纳的,如“宗法制”;有的是在战国文献中才出现的,如“井田制”“五等爵制”;有的虽然出现得比较早,如“服制”,但直到战国文献中才出现关于它系统的表述,也就是所谓的“五服制”、“九服制”。对于在相应史料有明确记载的制度,自然不必辨析其在历史中是否真实存在。但对于仅见于较晚文献的制度,则不得不秉持“疑古”精神,对之进行辨析。辨析的核心,就是这些制度是否真的在先秦时期存在,多大程度上能反映历史事实。我们以严谨的态度对文献中的记载进行辨析,才能正确的理解和运用史料,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才是相对准确的。在此基础上对先秦社会形态和国家结构的认识才是比较可信的。

  我们可以用“服”制来作一些具体的说明。

  “服”这种制度,在先秦文献里有许多说法。最著名的就是《尚书·禹贡》的“五服”和《周礼·夏官·职方氏》的“九服”。这两种文献记载了很整齐很详细的“服”制,但它们一般都被认为是战国文献。是不是战国文献记载的西周制度就完全不可信呢?不能这么绝对。《尚书·康诰》记载周公谆谆嘱咐卫康叔就封卫国时曾说:“汝惟小子。乃服惟宏王。”又说:“有叙时,乃大明服……明乃服命。高乃听。用康乂民。”“服”说的就是卫侯的职事。又如《尚书·多士》“有服在百僚”,《尚书·多方》“尚尔事,有服在大僚”等,所提到的“服”字亦均作职事理解。与五服、九服的“服”基本一致。但如果走到另外一个极端,认为“五服”“九服”这样整齐的制度是真实存在的,恐怕也不妥当。对“服”制的研究,还应当注意出土材料。

  譬如近年出现的《士山盘》,其中就有关于“服”制的宝贵史料。《士山盘》铭文记载,这位名为“士山”的史官衔王命,先到中侯之国巡视,然后检查鄀、荆、方等国的“服”,即执行对于周王朝贡纳的情况(“徵鄀、荆、方服”)。事情进行的可能比较顺利,中侯、及鄀和方两国都向士山依例赠送了贝、金。此即铭文“中侯、鄀、方宾贝、金”的含义。向士山馈赠贝金者有中侯、鄀和方两国,但其中偏偏少了“刑(荆)”,这或许足透露出荆楚对于周王朝不大买账的情况。但是铭文并未言荆楚与周动武,可见荆楚对于周王朝持一种若即若离的态度。这不禁使人想起鲁僖公四年齐伐楚之事,当时管仲宣称伐楚的两大理由就是“尔贡包茅不入,王祭不共(供),无以缩酒,寡人是徵;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楚国使臣反驳管仲的指责,说道:“贡之不入,寡君之罪也,敢不共(供)给?昭王之不复,君其问诸水滨!”楚国的态度,有软有硬,颇见外交辞令之妙。士山盘铭文所揭示的情况,说明荆楚方面接受周王朝的检查,愿意向周贡纳;另一方面又表示不大买账,不向周的使臣“宾”赠贝金。春秋前期楚国对于周王朝那种有软有硬的态度于此已肇其端了。《士山盘》记载诸侯国对于周王朝“服”的内容,有“大藉服,履服,六孳服”等项。所谓“大藉服”,就是征发劳力耕种藉田。西周早期器《令鼎》“王大藉农于諆田”,指出它的含义就是“征调庶民耕种王田”。所谓“履服”应当勘定鄀、荆、方三国所种藉田的位置、地界与数量,与《五祀卫鼎》“帅(率)履裘卫厉田四田”类似。《国语·鲁语》载孔子语“先王制土,藉田以力而砥其远迩”。士山考查鄀、荆、方三国的“大藉服”,就有“砥其远迩”的意思。所谓“六孽服”,《周礼·春官·小宗伯》记载“辨六齍之名物与其用”,郑玄注:“齍,读为粢。六粢,谓六谷:黍、稷、稻、粱、麦、苽”。这是供奉神灵所用的六种谷物名称。这六种谷物应当是产自藉田者,所以《礼记·乐记》有“耕藉,然後诸侯知所以敬”的说法。向周王朝进献藉田所产“六孳(粢)”,不仅是助祭,而且是诸侯国与方国在周王朝地位的一种表示。你看,《士山盘》的这些记载与先秦文献多有相合之处,两者之间往往可以互证。《士山盘》铭文对于说明周代“服”制是颇为宝贵的资料,可以推测、中侯以及“鄀、荆、方”等国都应当在周王朝的甸服之列,其对于周王朝的贡献,除了派劳动力耕种周王朝的藉田之外,主要就是进献“六孳(粢)”。士山盘所揭示的内容与古代文献所载的“服”制资料有很多相合之处。从这些材料里,我们也可以窥见周代对于诸侯国及方国管理模式的一个重要侧面。这就从服制转向了对于周代国家管理模式的认识。也可以说通过服制的研究,我们可以深入讨论周代社会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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晁福林:《先秦社会形态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刘:的确如此,许多具体材料的研究背后都涵含着对于家国制度以及社会发展这些大问题的探讨和认识的提高。但我想制度史研究中最难的部分也正在于如何从具体的材料上升到对制度的认识。怎么样能从文献中解读出制度史的信息呢?其后又如何进行提炼和升华呢?

  这个问题太大了,我们可以探讨一下。解读文献中材料是先秦制度研究的第一步,但这第一步也是非常困难的一步。这不仅仅因为很多先秦典籍诘屈聱牙、古奥难读,也因为先秦史研究在漫长的古代学术史中,带有浓厚的经学色彩。经学的研究,主要是疏证和阐释,我们不能否认其价值。但也要注意到,对于那些史学和经学共同关注的先秦制度问题,早已积累了极为深厚的学术史。历代注疏家对部分先秦制度的阐释,已经远远超出先秦典籍中只鳞片爪的记载。而且因为这些注疏家巨大的学术影响力,其观点和学说已经我们了解这些制度必不可少的参考。所以,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会误将注疏家对制度的阐释当作制度本身。我们前面提到的井田制,就存在这种情况。

  刘:我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研究先秦制度,在有些情况下,并不能直接进入制度史的研究,而是要先进行“学术史辨析”和“史料辨析”。这个“学术史辨析”,不同于我们平时作研究之前做的学术史梳理,而是要当作一篇大文章去做,恐怕要一直追溯到两汉经学。我们今天对很多先秦制度的认识,经历了上千年的“层累”。很多认知和阐释,并非先秦典籍中就有的,而是历代注疏家和研究者逐渐叠加的认识。面对这种情况,需要进行学术史的溯源,并将“经书”中的史料与历代注疏家的阐释剥离开。而“史料辨析”,则是对剥离出来的先秦典籍中的相关史料进行时代和史料价值的辨析,判断是否能够成为研究该制度的论据。譬如,我以前一直对“井田制”很不理解,看了很多论著,认识仍然比较混沌。后来读了台湾的一位经济史学者赖建诚写了一本《井田辨:诸说辩驳》,虽然这基本上是一部学术综述性的论著,但我读过之后觉得对“井田制”的认识清晰起来了。现在回想,这部书做的工作,就是剥离学术史和井田制相关史料辨析。您多年前做的“乡遂制度”研究,似乎也做了这两项工作。

  你的理解基本是对的。“学术史辨析”和“史料辨析”的工作,应当是一切历史学研究的前提。但对于先秦制度史研究而言,更要强调这两项工作。试想,如果我们不加辨析,用战国文献中的“五服制”或“九服制”解释西周国家结构,虽然有不少合理的成分,但偏差也是比较大的,得出的结论也不能完全反映历史事实;或者我们用战国文献中的“五等爵制”去解释西周金文中的相关历史信息,则势必会出现大量的例外与不合,得出的结论同样无法反映历史事实。如果对“服制”和“五等爵制”的理解都出现了偏差,自然无法准确地把握分封制,继而也无法对周代的国家结构和社会形态进行令人信服的研究。

  如果对先秦制度史中的问题进行全面的学术史辨析和史料辨析,应当会筛选出一批不存在或难以进行研究的“重大问题”。这些问题应当多数是在经学史上很重要的问题,但在当下的历史学研究中是要暂时搁置的。

  刘:我觉得“明堂制度”大概就是需要搁置的问题之一。明堂制度在经学史上很重要,但如果以历史学研究的视角对之进行学术史辨析和史料辨析,会发现这个看似极其复杂且重要的问题,不仅在较早的文献中记载很少,而且经过了历代注疏家的“层累”。王国维先生有几篇很重要的先秦史宏论,比如《殷卜辞所见先公先王考》及《续考》《殷周制度论》《明堂庙寝通考》等,其中争议最大的,应当就是这篇《明堂庙寝通考》。如果从传统经学研究的层面去看,这篇文章应当算是体大精深的典范之作;可如果以当下的历史学研究标准去评判,这篇文章关于“明堂”的研究可取之处并不多。因为明堂制度的研究,基本无法使用“二重证据法”。我们在出土材料中基本找不到明确的与“明堂”相关的史料,也无法将之与已发现发掘的先秦建筑基址相对应。在这种情况下,剥离掉不可信的史料和注疏家的“层累”,只剩下少量零散的与明堂制度相关的史料,且缺乏必要的佐证。近年来还有人做明堂制度的研究,但在缺乏出土文献和考古材料的情况下,也没有实质的突破。我感觉,如果没有与明堂直接相关的新材料出现,先秦明堂制度的研究,可能会长期处于停滞状态。

  明堂制度的问题,确实是先秦制度史研究中一个比较特殊的例子。似乎目前还处于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的情况。那么多典籍中都记载了明堂,我们不能贸然认为明堂制度是战国时人虚构的;可出土的金文和简帛材料中有没有见到关于明堂的明确记载,考古发掘也未见到与历代经学家恢复的明堂建筑样式近似的建筑基址。暂且阙疑应当是比较谨慎的做法。

  刘:看来先秦制度史研究,还是要多下一番功夫,而且很需要谨慎科学的学术态度。虽然研究难度不小,但先秦制度方面的研究仍然层出不穷,这大概是因为大家都了解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不知道您对制度史研究的重要性有何理解?

  这其实不用我说,前辈学者已经讲得很充分了。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说:“欲观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其实,只要是研究中国古代的历史与社会,都离不开制度史。制度是一个包括十分广泛的概念,大到国家制度,小到日常生活中的制度。大大小小的制度构成了不同层面上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构成了社会和国家的基本框架,也是具体的个人与社会、国家相联系的纽带。

  比如我们研究商代历史,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就是其社会性质和国家结构。所能依据的史料,除了少量传世文献和商金文外,主要是甲骨卜辞。我们在卜辞中见到许多商王、商代贵族和周边方国的人物,也了解他们所做的事情。但仅仅依靠人物和事件的堆砌,是无法了解商代的社会性质和国家结构的。但我们通过归纳总结卜辞中与祭祀相关的材料,可以了解商代的祭祀制度;通过商代的祭祀制度,我们可以窥视商代的权力结构,进而对认识商代的社会性质和国家结构有所帮助。

  刘:我是不是可以这么理解:制度史研究是一种介于宏观与微观之间的研究,它连接着具体事件、人物的微观研究和社会变迁、历史趋势的宏观研究。

  是这样的。正因如此,在中国古代史甚至整个历史研究中,制度史研究才显得如此重要。社会形态可以由制度体现,社会变迁也可以由制度变革体现。我们进行历史学重大宏观问题的研究,离不开对具体制度的认识;进行具体人物、事件的研究,也需要相关制度作为研究的背景。

  刘:您刚才说,对于中国古代史,甚至整个历史研究而言,制度史都是很重要的问题。那么,与中国古代其他时代相比,先秦时期的制度有何独特之处呢?

  这个问题比较大,我们一点一点说。我个人学习和研究的体会,先秦时期的制度与后世还是有很大的不同的。

  第一个特点是界限不明。秦汉以后的政治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方方面面都有较为明确的制度,但先秦时期的制度并不那么严密,而且很多地方分界不明。譬如,秦汉以后,礼制与法制是很分明的,《汉书》有《礼乐志》,也有《刑法志》;九卿中负责礼乐的是太常,负责司法的是廷尉。关于秦汉时期的法律,现在已经有很丰富的出土材料。有人做了违背法律的事情,就会依照法律进行处罚,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可是在先秦时期,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

  我可以举一个例子。我最近在《历史研究》上发表了一篇小文章《〈匜〉铭文补释及其性质再考——附论“牧牛”为何受罚》。《匜》铭文主要说的是一个叫牧牛的人控告他的上司,伯扬父处理了这件争讼。处理的结果是牧牛受罚。原本打算打牧牛一千鞭子,再处以墨刑;但后来一再宽赦,最终只罚了牧牛三百锊金。牧牛交了罚款了事。以前多数学者认为这是一篇法律诉讼判决书。我读了之后觉得有些地方说不通,比如铭文里面没有出现胜诉者的名字,也没有提到争讼的是什么事情,更未提及诉讼的经过。试想,一篇法律诉讼判决书,没有说谁是胜诉者,没有说为什么打官司,也没有为什么这么判决,能算诉讼判决书么?更奇怪的是,对牧牛这个人的惩罚,也是一笔糊涂账。先说要判牧牛挨一千鞭子、处墨刑,根据生活常识,打一千鞭子是可以把人打死的,再加上墨刑,这个处罚可以说很重了。但后面一赦再赦,最终结果只是罚了牧牛“金三百锊”。虽说“三百锊”铜是一大笔钱,但跟可以要命的一千鞭子和损伤面目的墨刑相比,可以说是很轻的了。所以说,这篇文献,将之视为诉讼判决书,恐怕是不妥当的。我感觉,与其说《匜》铭文是“诉讼判决书”,不若说是“违礼警告书”。所谓鞭“五百”“鞭千”等等,只不过是对牧牛控告其上级这一行为的恫吓,而非司法判决。诉讼的内容已不重要,所讼之事究竟谁对谁错、原委如何,铭文也没有一字提及。整篇铭文所聚焦的事情,是牧牛“以乃师讼”这个行为;对牧牛的惩罚,也是基于他控告自己的上级这一违礼行为而判定的。这篇铭文很生动地体现了西周时期法制与礼制的边界模糊,或者可以说“礼”大于“法”导致的“礼制”进占了“法制”的空间。如果我们以“法制”的视角读考察,将之作为“法制史”的文献,解读上难免出现龃龉难解之处;要先在头脑中模糊“礼制”“法制”的边界,以一种混合的视角去看,才能得到比较妥当的解释。

  刘:其实您前面说宗法制的时候,也提到了宗法制的概念有些不明确。在研究中,我经常感觉到宗法制和分封制这两大制度的边界也是模糊的。譬如就是“公侯伯子男”的这个“伯”,到底是表示宗法中的嫡长子地位还是诸侯国国君的爵称,一直说不清楚。“伯”的称谓,可以算是宗法制和分封制模糊的边缘地带中的一个典型代表。

  宗法制和分封制交融之处,远不止一个“伯”的问题。讲周初分封,必从宗法制说起。许多获封诸侯的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就来自其宗法身份。《左传》中记载的“文之昭”“武之穆”“周公之胤”那些姬姓诸侯,说到底他们是周文王的儿子们、周武王的儿子们、周公的儿子们,分封的源头是宗法;而宗法的具体表现之一则是分封。这个分封,可以是比较广义的,也就是《左传》记载的“故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研究者经常将二者并称为“宗法分封制”,是很合理的。

  刘:从反面理解,宗法制与分封制也是交融的。譬如曲沃代晋之事,表面看是小宗取代大宗,是对宗法制的破坏;但究其根源,晋昭侯封桓叔于曲沃,实际上是另立一国,属于“诸侯建国”,是对分封制的破坏。您刚才说先秦制度有几点特殊性,除了界限不明之外,还有没有其他特点?

  先秦制度的第二个特点,就是很多制度处于萌芽状态,很不成熟、不严密、不系统。但不能因此否认其价值,以历史的视角审视,这些尚不完备或尚处于雏形的制度,正是后世许多重要制度的源头。我举一个小例子。秦汉以后有不少选官制度,如两汉的察举制,魏晋的九品中正制,隋唐以后的科举制等。选官制度是中国古代制度史的重要课题,但似乎大家都默认从两汉的察举制开始讲,先秦时期是怎么选官的呢?很多人会说,战国以前是世卿世禄制,选官主要靠血缘和宗法。这么说不算错,但不够全面。先秦时期就有“荐臣”的制度,可以看做是后世察举制的滥觞。

  刘:晋文公时胥臣曾举荐罪臣郤芮之子郤缺,后来郤缺在伐狄之役中立了大功,晋襄公以“举郤缺”之功再命胥臣为卿。这应当是春秋时期“荐臣”的一个典型例子。郤缺虽然出身大族,但因其父获罪,此时已经是耕种于田间的草民了。他胥臣被举荐为朝臣,最终成为晋国之卿。不过这个事情和战国时期“布衣卿相”还是有所不同的,郤氏终归是晋国的大族,而且郤氏的郤榖还做了晋文公作三军之后的第一任中军帅。

  制度的变革与发展,就是在一点点的突破中逐渐发生的。西周时期,虽然主要的选官途径是世卿世禄,但我们已经看到了少数与血缘关系无关的推荐官员的事例。在西周金文中,可以看到一些官员推荐自己的下属去其上级处任职的情况,这属于“陪臣”越级转任,是西周相对禁锢的选官体系中超常规的人才流动。我多年前的一篇小文《从相关彝铭看西周的荐臣之事》对这些铭文和西周的荐臣现象做了分析。到了春秋时期,荐臣之事开始增多。你说的胥臣举荐郤缺之事,就是一个例证。更著名的例子还有鲍叔举荐管仲。进入战国后,由于“尚贤”思想在社会上流行,氏族社会也趋于瓦解,世卿世禄制已经步入尾声,举荐贤才成为社会风尚。有自我举荐者,也有通过国君身边近臣进行举荐者,造就了很多“布衣卿相”的佳话。再往后发展,就到了汉代的察举制。察举制的本质,还是举荐,其源头正是可以追溯到很早的“荐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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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这个“荐臣”制度,从大类上讲,属于职官制度中的选举制度。邓广铭先生曾提出历史学研究的“四把钥匙”,分别是职官、地理、年代、目录。职官制度在制度史研究中,可以算得上是“显学”。关于先秦的官制,研究得已经很多了。但跟秦汉以后的职官研究相比,似乎系统性还是不足。是不是因为秦汉以后的官制有正史中的《百官志》《职官志》做系统记述?《汉书》虽然没有《职官志》,但有《百官公卿表》。

  你说的这是一方面的原因,秦汉以后的正史里有《职官志》,后面还有各种《通典》《会要》等专门记载典章制度的史书。但并不是先秦就没有这类书,《周礼》就是专门记载职官制度的,所以又叫《周官》。只不过我们研究先秦职官,尤其是西周春秋时期的职官,不能完全依赖《周官》的体系。我们一般认为它是战国文献,是战国时人对于西周制度的想象和构拟,其中哪些是真正的西周制度,哪些是后来附会的,不大好说。所以在做先秦职官研究的时候,怎么用《周礼》是比较微妙的事情,用多了不行,而完全不用就如同“瞎子摸象”,未免片面,也就是你说的缺乏系统性。张亚初和刘雨两位先生的《金文官制研究》,是学术界公认的经典之作。虽说立足于金文材料,但到最后还是要以金文官制和《周礼》进行比照。

  刘:是不是现在研究先秦时期的职官制度,应当主要依靠出土材料和时代较早的传世文献?西周金文材料丰富,所以金文官制的研究研究也比较丰富。

  也不是有了大批量的出土文献就能研究好职官制度,这跟材料性质也有关系。甲骨卜辞材料很丰富了,可是商代职官制度的研究仍然很不足,因为这批材料里没有很多关于职官制度的信息。当然贞人制度要除外。可是贞人只是商代职官中非常小的一个方面。我们现在对于商代官制的总体认识,还是非常不足的。现在恐怕没有人专门研究商代官制,最多只是零星地写一些文章。

  刘:确实如此。今人编的《先秦职官表》,商代职官就列了两页,里面还有不少从晚出文献中搜罗的材料。不好意思又岔开了话题。您刚才说先秦制度的特点,好像还没说完。

  先秦制度的第三个特点,就是很多制度是长期形成。后世的制度,多通过政令颁布天下,政令颁布时即制度诞生时,虽然可能会经过一些调整,但大体而言是一时一代所定。但先秦时期的很多制度并非一时一代的产物,而是长期形成的。但后世文献在记述时却倾向于将制度的发明归结于某一个圣人,造成一种制度为一人一时所定的叙述体系。后世的人愿意把很多制度的创立归于周公,周公诚然很伟大,我们可以说他创立的周礼的精神,但以“周礼”为核心的周代制度,不可能都是周公亲自创立的。周公没有做那么多事情,就好像人们愿意把许多事物的发明权归于黄帝,周公也是在历史长河中“被层累”的对象。

  我可以举几个例子。

  譬如五等爵制,历来被认为是分封制中比较核心的制度。但五等爵制是不是周公创建的呢?根据裘锡圭先生《甲骨卜辞中所见的“田”“牧”“卫”等职官的研究——兼论“侯”“甸”“男”“卫”等几种诸侯的起源》的研究,“侯”“男”在商代已经有了;而周公之子明保时代的《夨令方彝》铭文历数诸侯的种类为“侯”“甸”“男”,并没有提及“公、侯、伯、子、男”五等爵。可见,五等爵之爵称,并非周公发明;到周公之子时,诸侯也没有按照五等爵进行分类。且金文中诸侯的称谓很不固定,同一诸侯称公、称侯、称伯均有。五等爵制,或者说周代爵制的形成,是相当漫长的过程。滥觞于殷代,经过西周,或许是到春秋时才定型。至少不能认为是周公一人发明的。

  而宗法制的核心嫡长子继承制,是否在西周时期就已经确立,也是难以断言的。周公的后代鲁国的君位继承,被称为“一继一及”,也就是一代父子相继、一代兄弟相及。周公本人的后代尚且如此,嫡长子继承制作为一种通行天下的制度是否真正施行,也是要打一个问号的。

  还有周礼中非常重要的谥法制度。现在关于西周时期所谓谥号究竟是生称还是死谥,仍然争论不休。纵然是死谥,是否具有褒贬之意,也是存在疑义的。涂白奎先生就曾提出“西周无恶谥”的观点。近年在陕西眉县杨家村出土的《逨盘》铭文历数其历代先祖先后辅佐文王、武王、成王、康王、昭王、穆王、共王、懿王、考(孝)王、夷王、厉王十一代先王。这批青铜器出土后不久,马承源先生在笔谈中分析《逨盘》铭文所载十一位王名,说:“王名是生称,后世将之纳入谥法……西周所有王名都不是贬义字”,也是很有道理的说法。具有褒贬意义的谥法制度,是否在周公时期就已经确立,恐怕到现在还是研究者激烈争论的问题。

  所谓周公制礼作乐,大概只是个美丽的传说。周公或许确立了周礼的一些基本原则,草创了分封制和宗法制的一些框架,但完备的周代礼制、宗法制、分封制,是在漫长的岁月中逐渐调整、逐渐完备、逐渐形成的。我们研究先秦时期的制度,也应当有一种变化的视角,注意考察制度变迁的过程,避免僵化固定的思维模式。

  拉杂说了这许多,其实关于古代中国制度史的研究方法和心得是一个学术研究方法论的大课题,我的体会还很肤浅,需要今后多做努力,作一些扎实的探讨。

  刘:谢谢先生。

 

来源: 原刊于《史学史研究》2020年03期    浏览次数:1   【收藏本页